(2013)虎商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苏州华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凯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华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凯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1218号原告苏州华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镇人民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叶芳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林锋,江苏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凯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金枫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吴宗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华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凯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华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其与被告凯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已经私下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外和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得解决,原告为���而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华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1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57元,由原告苏州华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谈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