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8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烟台鸿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继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鸿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继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802-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鸿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学勇,经理。被执行人赵继堂,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赵继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赵继堂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1月7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存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执字第8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来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