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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民一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509号原告闫某某,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内丘县。被告崔某,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闫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毛文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利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