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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8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于某某犯抢劫、抢夺、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062号罪犯于某某,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5日以(2003)温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于某某犯抢劫、抢夺、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裁定对其减刑二年一个月;本院于2012年1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