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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县灵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书英、岳梦阳、岳梦珂、岳英枝、连瑞妮诉被告孙晓东、杨书芬、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准予撤诉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书英,岳梦阳,岳梦珂,岳英枝,连瑞妮,孙晓东,杨书芬,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灵民初字第79号原告胡书英,女,汉族,1981年1月10日生,住禹州市褚河乡张桥村*组,身份证号4110811981********。原告岳梦阳,男,汉族,2006年11月19日生,住禹州市褚河乡张桥村*组,身份证号4110812006********。原告岳梦珂,女,汉族,2002年10月25日生,住禹州市褚河乡张桥村*组,身份证号4110812002********。原告岳英枝,男,汉族,1940年8月15日生,住禹州市褚河乡张桥村*组,身份证号4110811940********。原告连瑞妮,女,汉族,1941年3月15日生,住禹州市褚河乡张桥村*组,身份证号4110811941********。委托代理人押晓克,许昌市魏都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晓东,男,回族,1977年9月12日生,住禹州市山货乡山货村,身份证号4110811977********。被告杨书芬,女,回族,1978年11月12日生,住长葛市建设路岗刘村*组,身份证号4110821978********。被告孙晓东、杨书芬委托代理人孙会东,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地址为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与学院北路交汇处九洲溪雅苑。责任人安兴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军委,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书英、岳梦阳、岳梦珂、岳英枝、连瑞妮诉被告孙晓东、杨书芬、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准备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书英、岳梦阳、岳梦珂、岳英枝、连瑞妮撤回对被告孙晓东、杨书芬、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杰代理审判员 李 璐人民陪审员 李海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