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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钱文慧与徐权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文慧,徐权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保字第66-2号申请人钱文慧,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申请人徐权日,现住延吉市建工街。申请人钱文慧与被申请人徐权日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延民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申请人徐权日驾驶的吉HA95**号“丰田”牌小轿车一台。现被申请人徐权日以其名下房屋产籍手续作担保,申请解除吉HA95**号“丰田”牌小轿车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徐权日驾驶的吉HA95**号“丰田”牌小轿车扣押。二、冻结被申请人徐权日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冻结期限为2年。如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周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