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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外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峰与李亮亮、戴梦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李亮亮,戴梦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外初字第37号原告:张峰。委托代理人:方顺坤(特别授权)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亮亮。被告:戴梦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与被告李亮亮、戴梦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峰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张峰承担。审 判 长  邹丽雅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舜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