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陕西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喜正,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立,经理。陕西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陕西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800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执行费242元。该案于2013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我院于2013年9月2日向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支付款项22800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执行费242元,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依法将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川口支行处的存款23042元予以划拨,并已将执行款支付给陕西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川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贾粉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