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63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贾国立与河南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国立,河南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333-2号原告贾国立。委托代理人张松峰,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时芳运,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国立与被告河南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国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三百三十八元,减半收取九千六百六十九元,由原告贾国立负担。审 判 长 刘冰泉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人民陪审员 刘宏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魏金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