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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民终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徐芳与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1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高联大厦21楼。法定代表人:倪津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文武,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峰,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芳。委托代理人:邵晓敏,浙江晓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约翰,浙江晓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习军审判员  郑明岳审判员  陈肖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钟志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