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刑二终字第90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3-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鞠某某破坏生产经营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某某,附带民事被上诉人)陈某某,人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刑二终字第90159号原公诉机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某,男,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济南市某农业示范园投资人,住济南市。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附带民事被上诉人)陈某某,女,汉族,1955年3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济南市。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1年6月21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王某某,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附带民事被上诉人)周某某,女,汉族,1954年12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小学文化,农民,住济南市。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附带民事被上诉人)刘某某,女,汉族,1954年2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文盲,农民,住济南市。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附带民事被上诉人)鞠某某,女,汉族,1950年3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小学文化,农民,住济南市。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刘���某、鞠某某、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2)槐刑初字第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及附带民事原告人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征求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6月8日至10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鞠某某、陈某某以要求武某某返还承包土地的名义,与本村其他多名村民先后三次到武某某建设的某农业示范园内毁坏白腊树、国槐、紫叶李树等树木。同年8月11日,周某某、刘某某、鞠某某再次到示范园毁坏树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日,陈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四人均如实供述了到五洲示范园毁坏树木的事实。周某某、刘某某各毁坏树木10余棵,鞠某某、陈某某各毁坏树木约10棵。���诉讼过程中,周某某、刘某某各缴纳赔偿款2100元、鞠某某、陈某某各缴纳赔偿款15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其承包土地建设了农业示范园,种植了国槐等树种。2011年6月8日9时左右,示范园的员工打电话称,园林西边的国槐树被某某村村民刨掉,刨树的有18个人,被损坏国槐树198棵。2、农业示范园负责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园林承包的土地是某某村的,2011年6月8日,该村村民刨了园林198棵国槐树。6月9日凌晨5时许,20多名村民带着铁锨又到园林刨树,共刨了紫叶李树284棵、白蜡树90棵、百日红树20棵。6月10日凌晨6时许,又来了20多名村民,到园林北边刨了国槐192棵、白蜡树106棵。被刨的树已不能存活。6月13日5时许,又有十几名村民到园林北面刨了136棵白蜡树,有二三个男的,其他的都是50岁左右的妇女。3、农业示范园树木种植负责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从2011年6月8日早上开始,某某村村民连续几天到园林刨树,共刨了一千多棵,有紫叶李、白蜡、国槐、黄金槐、合欢等树种。参与刨树的每次约十五六人。4、农业示范园保安王某、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某某村村民先后4次到园林刨树,其中2011年6月8日、9日、13日刨树时其正在上班,见到了刨树的情况。每次有几十人,有男有女。经辨认照片,证实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于6月8日至13日多次到园林刨树。5、某某村村民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08年至2011年担任过本村村民代表。2009年9月初,村委会召开全体党员会和村民代表会,征求流转村民口粮地的意见,其参加了会议。当时村委会主任赵某某讲了流转口粮地给村民补偿和承包年限问题,��加会议的人都表示同意。后来,村委会与村民签了土地流转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是将村民的口粮地流转给承包商种植花草苗木,承包期为30年,由承包商每年每亩地发给村民1400元承包费。当时同意流转土地的村民都签字领到了钱,也有部分村民没有到场签字,后来也领到承包费并签字。同年9月底,村委会与流转土地的村民签订了委托书,内容是自愿将自己的口粮地委托村委会流转,由承包方每年每亩地补偿1400元,但委托书上没有承包期限。2010年12月初,村委会、承包商和流转土地的村民又签了一份补充说明,明确承租年限是30年。其与大多数村民都签了字,也有部分村民没有签字。6、某某村村委会委员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10月,其担任某某村村委会委员。2009年,村委会决定将村北300多亩土地流转出去,当时召开了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全村共有党员25名,有18名党员参加会议;村民代表19名,有13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村主任赵某某说,将村里一部分土地流转给五洲酒店用作苗木花卉种植,每亩每年补助1400元,使用土地一方最少租30年。当时到会的党员和村民代表都同意将土地流转出去,没有人提反对意见。当时没有详细的会议记录,但有关于参加会议人员的签字。之后就通知被占土地的村民到村委会在土地流转协议上签字,村民都是自愿的。土地流转出去后,95%的村民都同意,村委会与所有村民签订了流转协议,通知领承包费时有5户没有领取。2010年上半年,个别村民想把土地要回来,并到市信访办上访。当时村里为解决此事,召开了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宣布给想要回流转土地的村民调别的耕地,之后村里张榜公布此事,通知不愿流转的村民到村里报名,结果没人报名。7、某某村村民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村里对外承包土地的事没有同意,也没有在任何文书上签过字,在土地上种的树被刨了,后来村干部将土地承包费送到其家里。为了要回土地多次找村领导也没有给解决。2011年6月8日7点左右,赵某某叫其到承包土地的园林去刨树,为了要回自己的口粮地就跟着去了,刨了二三棵绿叶树。当时参与刨树的有陈某某、赵某某等二三十名村民。8、被告人鞠某某之夫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农业示范园占用的土地是村委会代表村民对外承包的,里面有其土地5亩多,没有在土地流转合同上签字。2009年,村里给了其7200元土地补助,后来没有再给钱。现在土地上种上了树,其想要回土地。听说镇政府与农业园林示范园协商,让园林在2011年5月1日前把树移走,但到6月份树还没有移走。6月8日和9日,约20名村民到园林去刨树,其妻鞠某某这两天都去刨过树,刨了多少棵不清楚。9、���某村村民赵某某、刘某某、彭某某、郑某某等十人的证言均证实,他们分别于2011年6月8日、9日、13日到东赵园林刨过树。10、某某镇政府政法信访工作负责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武某某与某某村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期限为30年。自2008年开始,村民不断到政府反映该村土地流转问题,一直持续至今。村民反映,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村委会每年每亩土地给村民约1400元钱,由村委会将村民的土地流转出去,但协议没有规定流转的期限,村民认为不合法;再就是村委会与武某某签订的合同规定是在土地上种花草,结果却种了树,村民认为与合同不符。2010年冬天,村民要求把土地上的树除掉种粮食,其找到园林的一个负责人协调让他们把树移走,此人口头说给他点时间,等把树卖出后把土地还给村民,没有说具体时间。11、济南市槐荫区价格认证中���出具的济槐荫价鉴字(2011)142号、153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2011年6月8日至6月13日被毁坏的涉案物品白腊树每棵价格140元,小白腊树每棵130元,国槐树每棵130元,紫叶李树每棵30元,合欢树每棵150元。6月8日至10日被毁白腊树196棵、国槐390棵、紫叶李284棵,共计价值86660元;6月11日、13日被毁白腊树30棵、小白腊40棵、国槐301棵、合欢18棵,共计价值51230元。12、土地承包合同证实,赵某某代表某某村村委会与武某某于2009年9月23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武某某承包东赵村土地336亩,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至2039年9月30日;可种植农业用地承包费每亩每年1400元,场院、鱼池用地每亩每年承包费1200元。13、二份土地流转决议证实,一份由某某村村民81人签名,未签字的10人,同意将口粮田流转出去,其中手写部分注明共336亩,承包人武某某,期限��30年;一份是2009年8月13日由村党员及群众代表30人签名,同意将村庄北地块流转出去,其中手写部分注明共336亩,承包人武某某,期限为30年。不同意处无人签名。14、《关于某某村土地流转合同项目既〈土地承包合同〉补充说明》证实,2010年12月9日,由村民60余人、村委赵某某、赵某某与承包方武某某共同签字,确认赵某某代表村委会与武某某于2009年9月23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2009年8月13日村两委及村民通过的“土地流转决议”有效。15、会议纪要两份,一份是2010年11月22日由办事处、村委会、土地承包方武某某参加会议的会议纪要证实各方达成意见,土地流转合同要建立在相互诚信的基础上,2011年的承包费直接付给村民,摸清流转土地数(量);一份是2010年12月6日由镇政府、派出所、办事处、村委会、土地流转方共同参加会议的会议纪要证实各方达成的意见,土地流转费要专款专用,直接发放到村民手中,某某村借武某某的75万元拿出还款计划,严肃处理拔树事件等。16、某某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2009年土地流转后2010年又抢种的有12户,共33.874亩;2010年11月4日村民27人到承包给武某某的土地上刨了72棵紫叶李树。被告人陈某某、鞠某某、周某某均参与抢种,刘某某、陈某某、鞠某某、周某某均参与刨树。17、济南市农业局与财政局济农财字(2011)11号关于下达2011年度市级都市农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通知证实,确定农业示范园为2011年度都市农业新建园区。18、委托书样本证实,本人系某某村村民某某某,因家庭劳动力少,无力耕种家庭口粮地多少亩,本人自愿委托村委会代为转租他人种植,本人只按每亩钱收取多少元费用自购粮食用于生活。委托人:某某某,受委托人:某某村村委会盖章。2009年9月28日。横线上方原是空白。赵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之丈夫)、张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之丈夫)均签了委托书,并领取了2009年的承包费。19、照片一宗证实,2012年11月、12月份,赵某某(被告人周某某之丈夫)、赵某某(被告人鞠某某之丈夫)及张某某被流转的土地状况。赵某某等被流转的土地上种植了树木、小麦,或者长有荒草;张某某被流转的土地上种植了小麦、杨树、建有铁塔,或者长有荒草。20、现场录像光盘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鞠某某、周某某参与故意毁坏农业示范园树木的事实,以及毁坏的部分树木的种类。21、物价部门现场勘查、测量时拍摄的照片证实,案发后,物价部门对被毁坏的树木进行现场勘查、测量的情况。22、220KV清河扩建线路工程补偿协议书证实,山东格瑞德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国家重点工程京沪高铁供电线路占地,给某某村���委会进行了补偿,地上物补偿给了农业示范园的武某某。23、某某村土地流转费领取明细表证实,2009年,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鞠某某、周某某均领取了土地流转费,2009年之后没有领取。24、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槐荫公决定(2011)第00983号、第00984号、第00985号、第009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1年6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鞠某某、周某某因到农业示范园损毁树木均被行政拘留十日。25、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吴家铺派出所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6月8日至13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吴家堡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称,某某村村民多次纠集一起到村北农业示范园内刨树。民警经了解得知,此事由于村民想要回承包出去的土地,而农业示范园的人不给腾地引起。民警经调查取证,6月11日,将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的刘某某、周某某、鞠某某抓获。陈某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其刨树的经过与上述证据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另外,其供述其给村里的委托书是让别人代签的,其按了手印。其在园林有3亩多地,其于2009年领过4000多元承包补贴,后来再没领过,其想将土地收回来种粮食,并已要回来2亩,还有1亩4分地没有要回来,园林已经种上了树。其为了把土地要回来才去刨树。2011年6月8日、9日、10日、11日,其与村民一起自发地去园林刨树4次,共刨树10多棵,树的种类其不清楚。其还看到陈某某、鞠某某、刘某某去刨过树。经辨认其刨树的地点在园林大门的西侧。2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其刨树的经过与上述证据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其不知道土地承包多少年,委托书是其丈夫赵某某签的字,园林里有其家里的土地。每亩地每年补助1400元,2009年其领了五千余元补助款,后来知道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其觉的不合适,想收回来,就再没有领取过补助款。其于2011年6月8日、9日、10日、11日与村民一起自发地去园林刨树4次,共刨树10多棵,树的种类其不清楚。其看到去刨树的有周某某。经辨认其刨树的地点在园林大门的西侧。28、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9月,村委将土地承包给农业示范园,村民都称该园为某某园林。一亩地一年租金是1400元,用于种花草,其不知道有承包合同,村委会只给了村民委托书。园林在承包的土地上种上了树。当年给其租金7000元,2010年后其想自己种地,没有再领租金。其已经要回来3亩,还有2亩没有要回来,园林种上了树。听村民讲2011年5月1日园林将树移走,但五一后并没有移走。其为了把土地要回来,与几十个村民自发地去园林刨树。其先后去刨��4次,2011年6月8日刨了3棵,6月9日刨了3棵,10日刨了2棵,11日正在刨第一棵树时被公安人员制止,其刨的树好象是槐树、白腊树。其刨树时看到陈某某、周某某、刘某某也在刨树。经辨认其刨树的地点在园林大门的西侧。29、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村委将村北的300多亩土地承包给武某某建设园林,种上了树,里面有其7亩多土地。当时村委会没有对村民讲承包期限,只是讲每年一亩地给1400元承包费,想要回随时要回,没签合同,只是在一个委托书上签了字。其只领了2009年的承包费一万元左右,后来其想把土地要回来,就没有再领过钱。其已经要回部分土地,还有2亩1分地没有要回来。武某某方的人讲2011年五一前将树刨掉,但过了五一后树一直没有刨。其为了把土地要回来才去刨树。2011年6月8日,三四十甸村委自发地到园林去刨树,其在6月8日���9日、10日先后去园林刨树3次,刨了10棵左右,有的树叶是红色的,有的像槐树。其在6月8日看到鞠某某、周某某去刨过树。还证实,2011年5月,新的村委会成立后为了园林土地承包问题,召开了村民代表和党员会,其作为代表参加会议,看到了村委会与武某某签的承包合同期限是30年。经辨认其刨树的地点在园林大门的西侧。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鞠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鞠某某、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某经济损失2100元、被告人鞠某某、陈某某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某经济损失1500元。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鞠某某服判不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某不服,以“原审法院以刑事责任的定罪标准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是错误的,应以‘高度盖然性’标准由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47890元。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以“合同约定在承包土地上种花,武某某却种了树,2010年没有与村委会及五洲园林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也没有领取当年和以后的土地补偿款,武某某未经其同意在其承包地上种植树林属侵权行为,损害其利益,其行为事出有因;同时,其移除的树木没有造成树木死亡,也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并请求驳回武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述理由相同。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与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鞠某某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原审判决认定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正确的。鉴于陈某某系自首,周某某、刘某某、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均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原审判决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亦无不当。上诉人陈某某上诉称其2010年没有与村委会及五洲园林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也没有领取当年和以后的土地补偿款,武某某未经其同意在其承包地上种植树木属侵权行为,损害其利益,其行为事出有因,应改判无罪。经查,上诉人陈某某之夫张某某于2009年签订了口粮田流传委托书并领取了2009年度土地租赁费,已经形成并实际履行了土地租赁合同,2010年后未再领取土地租赁费并与土地租赁人多次发生争议,不能作为毁坏他人财物的理由,认为其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系事出有因,不应按犯罪处理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陈某某还上诉称其移除的树木被移栽他处没有造成树木死亡,也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不应构成犯罪。经查,陈某某移除树木已经给他人造成损失,将树木移栽到被害人已经不能实际控制的地方,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从犯罪数额来看虽未达到追诉标准,但其故意毁���他人财物已达三次以上,其将树木移栽他处未造成树木死亡及犯罪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此条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附带民事上诉人武某某上诉称原审法院以刑事责任的定罪标准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不当,要求以民法的规定由四人赔偿经济损失147890元。经查,四附带民事被上诉人系自发的参与毁坏树木,不属组织策划者,亦不属共同故意毁坏财物,武某某上诉要求四被上诉人赔偿多人实施毁坏树木的全部经济损失不当,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绍山审 判 员 李 成 华代理审判员 顾 广 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小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