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开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英飞特电子(杭州)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飞特电子(杭州)有限公司,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商初字第33-1号原告:英飞特电子(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桂潮,董事长。被告: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智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英飞特电子(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英飞特电子(杭州)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英飞特电子(杭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东城支行16×××23账户的存款355299元。冻结期限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英飞特电子(杭州)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英飞特电子(杭州)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任伟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