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麟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邢雪萍与杨文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雪萍,杨文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邢雪萍,女,生于1985年01月02日,汉族,居民,住麟游县九成宫镇东大街10号1座01室。被告杨文斌,男,生于1975年10月11日,汉族,麟游县药材公司职工,住麟游县九成宫镇东大街10号1座01室。本院在审理邢雪萍与杨文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雪萍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后,经亲友调解,夫妻关系已合好,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雪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雪萍负担。审判员 卫文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