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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商初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于春玲与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玲,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2340号原告于春玲。被告陈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玲与被告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春玲于2013年11月8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俊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