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何淑玲与王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淑玲,王广东,李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何淑玲,女,1979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广东,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海滨,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淑玲诉被告王广东、李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和解解决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淑玲负担。审 判 长 侯善林审 判 员 黄连华人民陪审员 李景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姚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