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中行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23
案件名称
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强诉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工伤行政认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强,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强诉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工伤行政认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2013)金中行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法定代表人马聪。委托代理人陈炷昌,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韩强,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5日。委托代理人姜有生,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恒祥。委托代理人梁云鹏。委托代理人段海涛,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强因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3)金行初字第5号行政��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强于2013年1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建民审判员 叶志卫审判员 童 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鹏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