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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刑三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禤伟然、黄永贵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禤伟然,黄永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刑三终字第81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禤伟然,男,1984年9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壮族,居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黄爱,广西花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黄永贵,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禤伟然、黄永贵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贺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禤伟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人春、代理检察员吴杰雄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禤伟然及其辩护人黄爱、原审被告人黄永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黄永贵在2011年11月间,向陈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克;在2011年4月10日、12日分两次向朱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克;在2011年春节前后,向陈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5克;在2010年7月底,黄永贵还让黎某帮其向他人贩卖毒品9.8克。2012年5月,被告人黄永贵通过电话与被告人禤伟然联系后,以12万元的价格向禤伟然购买一包毒品,并约定在贺州市境内高速公路上的一块印有姑婆山风景区的标志牌下进行交易。当月8日下午,禤伟然携带毒品从南宁驾车来到贺州。当天傍晚7时许,黄永贵乘坐一辆摩托车到达约定地点与禤伟然进行交易。黄永贵当场付了10.5万元给禤伟然,并说明欠1.5万元日后再付,禤伟然即将一块净重345克的海洛因交给黄永贵。交易毒品后,黄永贵便驾驶一辆摩托车离开交易现场,当驶到沙田镇到民田二级路段时,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发现并实施抓捕。黄永贵在逃跑过程中将从禤伟然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丢弃在路边的草丛中。公安机关抓获黄永贵后,对现场进行搜查,查获黄永贵丢弃在路边的草丛中的可疑毒品345克。经鉴定,查获的可疑毒品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48.8%。黄永贵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禤伟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何某、莫某、吕某、禤某某、陈某、朱某、黎某、陈某的证言;扣押物品笔录、清单,照片;扣押和发还物品笔录及清单,照片;公安机关调取证物清单;禤伟然工商银行牡丹卡明细清单;汇款给XUAN伟光的存款凭条;黄永贵手机号1837640****收到及发出信息的照片;贺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书(2012)第199号;柳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柳公禁化字(2012)354号毒品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被告人黄永贵供述及辨认笔录;贺州公安局八步分局禁毒大队2012年5月30日出具的抓获两被告人的经过说明。上述证据中,被告人黄永贵对其向禤伟然购买毒品海洛因345克的事实供认不讳。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可以证实黄永贵当天在高速路口向一黑衣男子购买了一块毒品,经其辨认,该男子就是禤伟然,该证言与黄永贵的供述相吻合。从禤伟然处提取的其在5月8日到贺州的收费通行票据能和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永贵的供述相印证,证实禤伟然在5月8日19点47分到过贺州,而该时间段恰恰是黄永贵交易毒品的时间段,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永贵实施了向禤伟然购买毒品海洛因345克的事实。黎某、陈某、陈某、朱某4位证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永贵在2010、2011年间贩卖毒品的事实。因此,被告人禤伟然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被告人黄永贵的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黄永贵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永贵购买海洛因是用于个人吸食,未向他人出售,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定罪量刑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黎某、陈某、朱某、陈某的证言可以证实黄永贵从2010年起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而且黄永贵向禤伟然购买毒品海洛因345克,购买毒品数量之大,明显超过其用于个人吸食的量。因此,黄永贵向禤伟然购买毒品海洛因345克的行为其在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从而否定了黄永贵供述所称其购买毒品为自已吸食的说法。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均不予采纳。原判认为,被告人禤伟然、黄永贵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或以贩卖为目的向他人购买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禤伟然、黄永贵犯贩卖毒品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禤伟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黄永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上诉人禤伟然上诉提出,1、一审认定上诉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同案被告人黄永贵的供述,收费通行票据,辨认笔录及张某的证言不足以证明禤伟然参与毒品交易;2、本案侦查机关在侦查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行为;3、本案中关键人物“阿忠”并没有抓获,无法查证上诉人是否有贩卖毒品行为,毒品上并没有上诉人的指纹;4、退一万步讲,如果犯罪成立,上诉人认为该行为也只是成立运输毒品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提交的上诉意见一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上诉人禤伟然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同案被告人供述指认、上诉人供认等,本案证据均由公安机关合法收集而来,均经一审法庭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相互吻合,能够排除矛盾,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和体系;2、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3、上诉人禤伟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原审被告人黄永贵在2011年11月间,向陈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克;在2011年4月10日、12日分两次向朱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克;在2011年春节前后,向陈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5克;在2010年7月底,黄永贵还让黎某帮其向他人贩卖毒品9.8克。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的一天,他在“猪屎贵”家旁边向“猪屎贵”购买了2克毒品,“猪屎贵”是以每克460元钱贩卖给他的。经辨认“猪屎贵”就是黄永贵。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10日早上,他在黄田镇黄屋寨杀猪场旁向“猪屎贵”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克的毒品;同月12日中午,在同一地点,他以1000元的价格向“猪屎贵”购买了2克的毒品。经辨认,“猪屎贵”就是黄永贵。3、证人黎某的证言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0)贺八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他所卖的毒品是从一个叫“亚贵”的人交给他卖的。他因购买毒品吸食与“亚贵”认识,“亚贵”叫他在小卖店里帮卖毒品,每天给工钱100元,另再给一小包吸食。他答应了,他从2010年7月底开始每天早上8点钟来到小卖店,“亚贵”就会拿毒品出来给他贩卖。经辨认,“亚贵”就是黄永贵。4、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富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他贩卖的海洛因是向“亚贵”购买。他曾向“亚贵”购买约2克海洛因吸食,后又购买了1.5克海洛因。经辨认,“亚贵”就是黄永贵。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二)2012年5月,原审被告人黄永贵通过电话与上诉人禤伟然联系后,以12万元的价格向禤伟然购买一包毒品,并约定在贺州市境内高速公路上的一块印有姑婆山风景区的标志牌下进行交易。当月8日下午,禤伟然携带毒品从南宁驾车来到贺州。当天傍晚7时许,黄永贵乘坐一辆摩托车到达约定地点与禤伟然进行交易。黄永贵当场付了10.5万元给禤伟然,并说明欠1.5万元日后再付,禤伟然即将一块净重345克的海洛因交给黄永贵。交易毒品后,黄永贵便驾驶一辆摩托车离开交易现场,当驶到沙田镇到民田二级路段时,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发现并被抓捕。黄永贵在逃跑过程中将从禤伟然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丢弃在路边的草丛中。公安机关抓获黄永贵后,对现场进行搜查,查获黄永贵丢弃在路边的草丛中的可疑毒品345克。经鉴定,查获的可疑毒品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48.8%。黄永贵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于5月15日抓获禤伟然。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8日下午2时许,他来到“屎贵”家里,“屎贵”说凑了105000元钱去买“白粉”,叫他跟着一起去。他答应了。当天5时许,“屎贵”开着一辆男装摩托车搭载他来到沙田镇道西村高速路底下的小路边,看见靠近公路旁边停了一辆轿车,有名中年男子从轿车上走下来,爬过高速路的栏杆,走到离他还有三四米远的地方,“屎贵”就开着摩托车过去了。他看见“屎贵”从摩托车护杠的桶里拿出事先用布袋装好的一袋钱对那个中年男子说:“这是105000元钱。”那中年男子对“屎贵”说:“那你还欠我1万多元钱。”“屎贵”说:是的。随后,他看见那个中年男子拿了一块外面用白色蜡纸袋包好的有点黄色的一块东西给“屎贵”,“屎贵”接过来后放在摩托车的护杠的桶里了。“屎贵”把摩托车掉了头搭着他就往回走了。车开到沙田镇道石村时,“屎贵”发现后面有一辆小车跟着,就加大油门往民田村方向猛冲。跑了约1公里后,眼看就要被那小车追上,“屎贵”就从摩托车的护杠的桶里拿出那块东西往公路的电线架附近的草丛一丢。“屎贵”再往前开了几十米,摩托车就翻下了路边的水沟。他和“屎贵”都被公安人员抓获了。他被抓后,看见公安人员带了狗在公路边的草丛里找了两个多小时,被公安人员找到了“屎贵”丢在公路边草丛里的那块东西,那是一块包好的长方形的东西,应该是毒品“白粉”。这东西肯定是拿来卖的,他听黄田的很多人说“屎贵”是贩卖毒品的。“屎贵”的真实姓名叫黄永贵。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张某辨认,禤伟然就是贩卖毒品给黄永贵的人。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12日,她老公黄永贵打来电话叫其凑一万块钱汇进一个帐号上。她即汇了1万元钱到禤某某的农业银行帐号×××9615。3、证人莫某的证言,证实他老表黄永贵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后想要立功。他陪黄永贵老婆何某到银行汇一万块钱给黄永贵购买毒品的老板“南宁仔”,叫“南宁仔”再送毒品过来。他经手汇1万元进XUAN(禤)伟光的农业银行帐号×××9615。4、证人禤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12日中午,他哥禤伟然说有做生意的朋友将钱汇到他的农业银行卡,叫他查看。他发现有一万元钱现金存入他的银行卡,他告诉了禤伟然,并将钱取了交给了禤伟然。5、汇款给XUAN(禤)伟光的存款凭条,证实2012年5月12日汇入XUAM(禤)伟光帐户1万元的事实。6、禤伟然工商银行牡丹卡明细清单。7、证人吕某的证言及四通租车陪驾出租合同,证实其与内弟黄真合股开了一家宁明四通汽车租赁服务部。2012年4月1日8时,服务部将一台银灰色的车牌号为桂A×××××卡罗拉(丰田)轿车租给禤伟然,共租了2个月,2012年6月1日到期,每天租金130元,按月算4000元。8、扣押物品笔录、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永贵时扣押黄永贵丢弃的可疑毒品一块,重345克以及手机2台(手机号:1837640****,182××××2925),现金人民币800元整,摩托车一辆。9、扣押和发还物品笔录及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禤伟然时扣押涉案车辆卡罗拉小汽车一辆、手机二台(一台为双卡机,手机号为136××××1310,130××××9010,182××××3825)、现金90元及银行卡一张、2012年5月8日梧州至贺州车辆通行费收据一张。公安机关将小轿车发还给吕某。10、公安机关调取证物清单,证实被告人黄永贵手机137××××0353、1837640****、187××××0062、182××××2925的通话清单及机主资料、与禤伟然所持的手机号码136××××1310、182××××3825等有多次通话及信息记录情况。11、2012年5月8日黄永贵1837640****收到禤伟然手机182××××3825发来的信息的照片,内容为“我到黄姚了!你可以过来了。”,证实案发时黄永贵与禤伟然信息联系的情况。2012年5月11日17时44分,黄永贵手机182××××2925收到禤伟然手机136××××1310的信息,证实xuan(禤)伟光的农业银行账号是禤伟然发给黄永贵的。12、贺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书(2012)第199号,证实缴获黄永贵一块可疑毒品,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13、柳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柳公禁化字(2012)354号毒品鉴定书,证实从黄永贵处缴获的345克可疑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48.8%。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抓获被告人黄永贵现场位于贺州市八步区沙田镇327省道5号标志墩附近,现场提取固体物质1块及现场相关情况。抓获被告人禤伟然现场位于贺州市高速公路道石路段外一小路,现场扣押物品及现场相关情况。15、贺州公安局八步分局禁毒大队2012年5月30日出具的抓获两被告人的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永贵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联系禤伟然以再次进行毒品交易为名将其引到贺州,由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抓捕。2012年5月15日上午,当禤伟然再次驾驶轿车赶往5月8日交易地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黄永贵具有重大立功表现。16、原审被告人黄永贵供述及辨认笔录,别人叫他“猪屎贵”。他在5月8日那天晚上购买了一块毒品,毛重376克、净重是345克。他是从一个南宁仔手上买的,不知南宁仔叫什么名,他平时叫他兄弟的。他是以12万元向南宁仔购买,8日那天他给了105000元南宁仔的,还欠南宁仔15000元。是通过沙田镇一个叫王奎的男子介绍认识南宁仔的。南宁仔是开一小轿车来到贺州市沙田镇那里的高速公路边,也就是他和南宁仔交易的那个地方,南宁仔将车停在高速公路边的“姑婆山森林公园”指示牌的旁边,然后跨过护栏在路边将毒品卖给他的。他是用黑色的腊纸袋包着钱的,再用一个有点青色的布袋包着拿给南宁仔的。他是自己的手机号码打南宁仔的手机,南宁仔的号码是182××××3825、136××××1310。张某隔他们有3米远左右,他不知道张某看清楚他和南宁仔交易没有。原来他和南宁仔电话联系时,没讲多少克,也没讲多少价钱,只是说好一块12万元。他购买毒品是准备自己吸的。他在5月8日购买毒品前二天就用手机打给南宁仔联系好的,他肯定确认所通电话的人就是5月8日与他进行毒品交易的那个南宁仔。因为他多次与南宁仔通话,都是讲普通话,南宁仔讲话的声音、语气他都比较熟了。他购买毒品的资金是他一直存在家中的现金拿去买毒品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禤伟然就是“南宁仔”。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上诉人禤伟然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认定上诉人禤伟然贩卖毒品345克的证据有证人张某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原审被告人黄永贵的供述,黄永贵和禤伟然5月8日毒品交易前后频繁的通话清单、黄永贵和禤伟然的短信记录、证人禤某某的证言及其农业银行卡所记录流水账清单、2012年5月8日梧州至贺州车辆通行费收据一张。上述证据公安机关提取合法,证据间彼此相互印证、相互吻合,能够排除矛盾,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上诉人禤伟然明知毒品而贩卖的犯罪事实。2、本案公安机关侦查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经查,公安机关抓捕上诉人禤伟然归案后,及时依法送去看守所羁押,讯问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依法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对此问题,公安机关也出具了说明。3、上诉人禤伟然所提及的“阿忠”以及“阿忠”的弟弟等人的问题。因为上诉人提供的人物情况不详细,公安机关无法查实,且也没有证据显示其他人参与了本起毒品的犯罪。4、上诉人禤伟然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定性为贩卖毒品罪,定性准确。因此,上诉人禤伟然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上诉人禤伟然、原审被告人黄永贵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黄永贵客观上实施了向多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共计18.3克和以贩卖为目的向上诉人禤伟然购买毒品海洛因345克,贩卖毒品数量大,但是原审被告人黄永贵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上家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上诉人禤伟然贩卖毒品345克,贩卖毒品的数量大,且无从轻、减轻情节,一审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对其判处无期徒刑,量刑适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禤伟然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锐代理审判员 宿 薇代理审判员 吕保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邱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