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胥峰郎、胥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胥峰郎,胥某,肖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291号原告杨某,凤城五路沃尔玛超市员工。委托代理人豆选谊,男。委托代理人豆炜宏,男。(未出庭)被告胥峰郎。被告胥某,职住同上,系胥峰郎之父。被告肖某,职住同上,系胥峰郎之母。委托代理人胥峰郎,身份同被告胥峰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胥峰郎、胥某、肖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2025元,余2025元由原告自担。审 判 长 孙勇安代理审判员 杨 宁代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