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白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白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289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