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蓬法民催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中山东峰精密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东峰精密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蓬法民催字第29���申请人:中山东峰精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剑奇。委托代理人:潘毅妍,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中山东峰精密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根支行支票(号码4020443023469665)(票面金额167750元,出票人江门耀兴精铸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中山东峰精密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根支行)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伟宁人民陪审员 黄珍好人民陪审员 黄惠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罗静威李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