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董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25号罪犯董艺,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2007)龙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原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没有执行的刑罚管制十个月零二十六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董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董艺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