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从法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从法刑初字第56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刑诉(2013)第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永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到从化市太平镇一菜市场路边,向他人购买四只熊掌,并将熊掌存放在其租住的位于从化市XX镇兴富三鸟市场X排X楼X号,后被从化市公安局查获。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此四只熊掌为黑熊前后熊掌,其中两只为左、右前掌,两只为左后掌,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列举的以下证据证实,其中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人陆某、田某、石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陈某指认作案现场、登记表的照片,二楼租赁合同,关于指定野生动物种类鉴定机构的复函及标本鉴定证明,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查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亦供认在案。此外,公诉机关还列举了从化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证实被抓时被告人陈某已怀孕。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法庭调查查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且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上述行为。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另经本院查实,被告人陈某已于2013年6月25日分娩生下一孩子,目前孩子尚在哺乳期。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扣押的四只熊掌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扣押的四只熊掌依法予以没收,由从化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晔二0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萧童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