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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青云与被告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永年县。委托代理人高连宇,北京高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继德审 判 员  秦 强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