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16
案件名称
丁帮举与繁昌县新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帮举,繁昌县新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968号原告:丁帮举,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姚友谊,芜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繁昌县新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于成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帮举诉被告芜繁昌县新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丁帮举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丁帮举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帮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丁帮举承担。审 判 员 朱品波代理陪审员 徐立青人民陪审员 吴长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有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