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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亮与辛良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辛良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037号原告王亮,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辛良春,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与被告辛良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亮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亮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霍云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