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徐建华与蒋振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华,蒋振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徐建华,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高华,系周口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振海,男,汉族,1985年4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华诉被告蒋振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徐建华负担。审 判 长 闫 海审 判 员 毛 军人民陪审员 袁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