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刑执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吴斌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199号罪犯吴斌。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华容县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3日以(2011)华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撤销华容县人民法院(2010)华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罪犯吴斌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4年3月1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吴斌在执行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至2013年共获特殊奖励分5分。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2013年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次。考核截止2013年8月共获奖励分68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吴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斌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斌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力审判员 聂景华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