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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跃进与义乌市华伦包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跃进,义乌市华伦包纱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3024号原告:黄跃进。委托代理人:骆艳。委托代理人:吴肇珍。被告:义乌市华伦包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平。原告黄跃进诉被告义乌市华伦包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黄跃进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季东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冯 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