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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商终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上海鑫泰祥化工有限公司与徐云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鑫泰祥化工有限公司,徐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5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鑫泰祥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全。委托代理人:张新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云明。委托代理人:江君华。上诉人上海鑫泰祥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祥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徐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商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鑫泰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明及被上诉人徐云明的委托代理人江君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商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238元,退还给上诉人上海鑫泰祥化工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