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韶丰商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xx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xx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83号原告:广东xx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佘某、阮某,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xx商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xx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咏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毅本法律文书于2013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