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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陈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侯站。被告:徐某,农民。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吉耀华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侯站、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陈某乙、陈某丙。由于双方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吵架,被告经常无故猜疑我,给我带来极大的心理伤害,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两个男孩由我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们订婚以后,通过充分了解,三年后才结的婚,结婚后,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们现在有两个儿子,孩子还小,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陈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陈某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陈某甲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两个男孩由其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有婚生两个男孩,双方是有一定夫妻感情的,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顾念子女利益,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原告陈某甲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文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吉耀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世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