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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卢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卢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胡某,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继民,卢龙县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继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1992年8月12日自愿登记结婚,1993年5月20日婚生长女胡某某,现随我共同生活(石家庄外语学院大一学生)。我与被告系同村,婚前相处不错,婚后相处也不错,但自2011年开始被告总上网,双方亦开始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11年6月,被告因生气离家出走至今未回。我多次寻找均无法找到,她家里人也和她没有联系。现双方已分居两年余,夫妻感情已确已破裂,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2年8月12日自愿登记结婚,1993年5月20日婚生长女胡某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大学本科一年级在读。原、被告系同村,婚前相处不错,婚后初期双方相处尚可,但自2011年始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11年6月,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虽经原告多次寻找,均毫无消息。原告于2013年6月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证复印件、卢龙县木井镇陈贯各庄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前相处不错,但婚后因被告离家出走已分居两年余,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准予离婚。婚生长女胡某某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应以继续随其共同生活为宜。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索要抚养费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由于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对于财产状况无法查明,双方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女胡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自愿负担小孩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汝昌人民陪审员  刘建杰人民陪审员  李 壮二0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