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住澄城县城关镇,居民。被告姬某某,男,汉族,住澄城县城关镇,居民。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姬某某因去向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仓促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脾气暴躁、毫无责任心,致两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2011年年初起,两人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姬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孩子抚养费1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姬某某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12月2日登记结婚,2006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姬某某。两人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年初,两人在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往来。2012年10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因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按自动撤诉处理。2013年7月11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双方结婚证(陕澄结字010501736)、当事人陈述、本院与原告、被告之父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认定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自2011年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姬某某的抚养问题,因被告去向不明,应继续暂随原告马某某生活,抚养费暂由原告自行负担,待被告出现后,可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应涉问题,一并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姬某某暂随原告马某某生活,孩子抚养费原告自行负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高辉助理审判员 张世强人民陪审员 姬宏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