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光宝、曹秀梅、付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07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光宝,男,195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易善良,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秀梅,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忠旗,光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军,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萌,XX,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光宝,曹秀梅,付军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光宝,委托代理人易善良,上诉人曹秀梅委托代理人冯忠旗,上诉人付军委托代理人黄萌,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第3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郭毅勇审判员 余多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曹 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