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9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新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新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969-1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祺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告杨新德,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新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7日以被告杨新德提出异议,有待落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新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新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祝 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