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2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杨进湘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进湘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1075号罪犯杨进湘,男,195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05)德刑初字第1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进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以(2006)云高刑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00八年二月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1917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一0年七月六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2038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一二年八月四日经本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16894号裁定书减刑二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进湘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进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系老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进湘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进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27年7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尹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