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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段贵良与袁所增、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贵良,袁所增,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段贵良,男,193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袁所增,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原告段贵良与被告袁所增、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世华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和解,被告履行了义务,原告段贵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贵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邢志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