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胡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29号罪犯胡强,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1日作出(2005)渝三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1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强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5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8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胡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胡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强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庹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