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城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董春光与王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光,王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121号原告董春光,男,1968年7月2日生,汉族,教师。被告王继平,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告董春光与被告王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春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继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春光诉称,2007年8月21日至2008年8月31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紧张,分7次向我借款共83600元用于周转,并写下借条及约定时间一次还清,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从2008年至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因念两家是世交,一再宽限,至今追要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被告返还我欠款83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继平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继平于2007年8月21日借原告董春光现金20000元,并约定3个月内返还,后被告陆续于2008年1月20日、3月6日、3月13日、4月24日、8月4日、8月31日分别借原告现金3000元、6600元、10000元、4000元、30000元、10000元,被告7次共借原告现金83600元,至今未还。被告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7张借据证实,且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及结合原告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王继平陆续借原告董春光现金合计836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3600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继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董春光现金8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元,由被告王继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邵希军人民陪审员 王留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温雷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