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加恩与董志国、梁丙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恩,董志国,梁丙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784号申请人王加恩,男,1968年5月20日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新店彝族乡新店村委会祖邑村小组。被执行人董志国,男,198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盐湖区东留村前巷*号。被执行人梁丙午,男,198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盐湖区车盘乡西膏腴村*组。申请人王加恩与被执行人董志国、梁丙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2013)运中民终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志国、梁丙午账户资金五万九千二百零五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人价值五万九千二百零五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茹创军执行员 薛文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娄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