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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6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继彤与武汉市中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叶崇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彤,武汉市中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叶崇龙,任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614-2号原告赵继彤。委托代理人江波,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梅,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中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叶崇龙。委托代理人罗小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彤诉被告武汉市中南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叶崇龙、任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继彤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继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赵继彤已缴纳)、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赵继彤负担。代理审判员  游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潘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