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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某甲、吴某乙滥用职权,周某甲、孙某甲、袁某某、韩某某、单某某、李某甲、胡某某、柏某某、陈某甲贪污,张某甲保险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周某甲,孙某甲,袁某某,韩某某,单某某,李某甲,胡某某,柏某某,陈某甲,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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