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胜忠与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化市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忠,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化市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401号原告刘胜忠,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遵化市区。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勋,职务:经理所在地:遵化市老庄子村。被告遵化市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明,职务:经理所在地:遵化市老庄子村黎明园售楼中心。委托代理人郝树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忠诉被告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化市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以无法提供被告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胜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刘胜忠负担。审判长 梁海彬审判员 梁玉娟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敖绮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