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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鹤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湖南省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湖南省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怀鹤行初字第103号原告张海军,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湖南省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址怀化市锦溪北路130号。法定代表人方艳,局长。原告张海军不服被告湖南省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军负担。审 判 长  罗志坚审 判 员  陈龙飞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