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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中法民再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宋利敏等17人不服本院不予受理裁定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中法民再终字第2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利敏,女,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会雨,女,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某甲,女,汉族,2000年2月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宋利敏,系程某甲之母。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某乙,男,汉族,2007年3月1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宋利敏,系程某乙之母。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某丙,男,汉族,1997年11月1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孙会雨,女,汉族,系程某丙之母。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某丁,男,汉族,2006年3月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孙会雨,女,汉族,系程某丁之母。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艳玲,女,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某,男,汉族,1999年10月2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高艳玲,女,汉族,系程某之母。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某戊,女,汉族,2007年2月1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高艳玲,女,系程某戊之母。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志勇,男,汉族,1974年5月22日出生。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志涛,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出生。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志龙,男,汉族,1989年5月13日出生。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男,汉族,2006年7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志涛,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某甲之父。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利彩,女,汉族,1980年6月10日出生。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乙,男,汉族,1997年10月2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徐利彩,女,汉族,系张某乙之母。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丙,女,汉族,2004年3月2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徐利彩,女,汉族,系张某丙之母。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丁,女,汉族,2010年3月1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徐利彩,女,汉族,系张某丁之母。张志勇、张志涛、张志龙、徐丽彩、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张东坤,男,汉族,1948年1月3日出生,住濮阳县城关镇前黄彬村。申请再审人宋利敏等17人不服本院(2012)濮中法民立终字第36号民事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豫法立民申字第0015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申请再审人宋利敏等17人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法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依法不予受理,本院(2012)濮中法民立终字第36号民事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维持本院(2012)濮中法民立终字第36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卫东审 判 员  张林安代理审判员  姚文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聂海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