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苍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12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ml)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苍南县宜山镇驶往钱库镇章均洋村方向。当晚21时16分许,途经苍南县埭金线11km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液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蔡寿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翔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