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初字第02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周麟与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麟,张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2400号原告周麟。被告张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麟诉被告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麟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财产保全费848元,合计1808元,原告周麟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王立文审 判 员 张 蓓人民陪审员 袁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