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喻富槽与马昌庆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富槽,马昌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民初字第625号原告喻富槽,男,1972年2月4日出生。被告马昌庆,男,1965年1月4日出生。原告喻富槽与被告马昌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富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昌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富槽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原告跟随被告从事建筑业工作,双方经结算,被告马昌庆尚欠原告工资2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故意拖欠不予归还,后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马昌庆归还欠款25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马昌庆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马昌庆未作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喻富槽与被告马昌庆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原告于2010年至2011年间跟随被告从事建筑业工作。双方于2012年9月6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2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喻富槽工资款合计贰万伍仟元整,2012年到年底付清(古历腊22日)”。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2012年农历腊月22日即2013年2月2日。上述事实,有欠条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喻富槽与被告马昌庆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马昌庆应当承担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及要求被告自2013年2月3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昌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喻富槽归还欠款25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2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85元,由被告马昌庆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代理审判员 沈力人民陪审员 秦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周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