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终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份公司与陈卫平排除妨碍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卫平,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终字第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卫平,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代表人林华,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卫平与被上诉人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陈卫平经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卫平负担。审 判 长 于正明审 判 员 黄天智代理审判员 陈志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素珍书 记 员 赵洪顺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