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千阳县鸿鑫运业有限公司与清水甘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阳县鸿鑫运业有限公司,清水甘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千阳县鸿鑫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平江营**号;法定代表人张永红,经理。被执行人清水甘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红堡村倪徐镇;法定代表人蔡光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安,公司员工。千阳县鸿鑫运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清水甘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3)千民初字第00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千阳县鸿鑫运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水甘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2013)千民初字第002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运输费193000元,负担本案诉讼费2080元、执行费280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清水甘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上述案款。经被执行人申请,向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第三人中铁二十一局第五工程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履行到期债务194899元。现被执行人、到期债务第三人均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清结,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了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2800元,由被执行人清水甘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甄文渊执行员 时彦昌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